大埔男子疑踏電動滑板車 頭部重創倒地送院後不治

社會

發布時間: 2019/12/02 22:51

最後更新: 2019/12/03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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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一名男子懷疑踏電動滑板車自炒重傷,送院不治。

大埔一名男子懷疑使用電動滑板車後自炒重傷,送院後不治,為一個多月來第二宗同類意外。

事發12月2日晚上8時許,有途人踏單車途經發現一名男子大埔吐露港花園3區對開單車徑時,發現一名男子倒卧地上頭部重創,地上佈滿血跡,身旁有一輛電動滑板車。途人隨即報警,並不停跟傷者說話著他要保持清醒。

警方晚上8時許接報到場,發現男子倒地昏迷,地上和男子頭部均有血跡,旁邊有一部電動滑板車,懷疑男子自炒受傷。救護員到場後為該名男子進行急救,男子送往那打素醫院後不治。

據了解,死者為地盤工人,後腦、右手及右膝均有傷。死者相約2名男同事踏電動滑板車,由馬鞍山欣安邨出發前往大埔,有人聲稱是次為首次踏電動滑板車,想不到便發生意外。

事件交由警方新界北交通部意外調查隊跟進,初步不排除意外時有人無戴頭盔,並呼籲市民如目睹事發經過,或有任何相關資料,可與警方聯絡。

同類意外於一個多月內先後發生兩宗,10月26日晚上11時許,一名35歲男子於將軍澳日出康城對出單車徑踏電動滑板車,與單車相撞,男子倒地頭部重創,送往伊利沙伯醫院後延至30日下午不治。

按香港法例374章《道路交通條例》,電動滑板車等電動可移動工具屬於「汽車」,按法例規定,所有「汽車」均需要由運輸署登記及發牌才可於道路或私家路上使用,惟市民於市面上購買的電動滑板車等電動可移動工具未必符合香港法例374章A(車輛構造及保養)的安全標準,故不會獲准發牌。

在道路或私家路上使用未經登記的汽車,可能違反《道路交通條例》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前者最高可處罰款1萬港元及監禁12個月,後者可處罰款500港元或監禁3個月。

責任編輯:陳梓蔚、林卓昕